证券代码:300822 证券简称:贝仕达克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监管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在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 第二条 公司系在深圳市贝仕达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 基础上,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 9144030055544959XA。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 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
23 栋、34 栋、37 栋。 23 栋、34 栋、37 栋。邮政编码:5180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000.50 万元。 24,000.75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额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额 为
16,000.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24,000.7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 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个月的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0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 0 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 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的其他事项。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任何担保; ......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
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新增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公司,且该
控股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豁
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