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1-040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长石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长石投资有限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230
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傅军、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新华联控
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2021)
京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冻结了
被执行人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
称:东岳硅材;证券代码:300821)9,000万股股票。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10时至2021年7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
次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简称:东岳硅材;证券代码:300821)9,000万股股票,结果流拍。
本次拍卖该9,000万股股票的保留价为每股12.18元,保留价总额
1,096,200,000.0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每股12.18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用以抵
偿债务总金额(含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1,024,028,604.88元,折抵股票
84,074,598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岳硅材;证券代码:300821)84,074,598股股票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岳硅材;证券代码:300821)84,074,598股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下,以抵偿被执行人债务总金额(含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1,024,028,604.88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东涉及本次被执行股份前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9,0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7.50%)进行了司法拍卖。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长石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石投资有限公司除直接持有公司7.50%股份外,通过间接持有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7.27%的股份,东岳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东岳氟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7.75%的股份。本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长石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将降至5,925,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受新冠肺炎疫情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部分债券等业务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现正积极协调,努力解
决上述事项中,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不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逾期债务大幅增长,公司可能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未过户。待股份过户后,受让方仍应遵守长石投资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并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