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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6-12

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杰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四)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事宜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5月19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拟对14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146人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2021年6月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0人调整为159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19.15万股调整为116.65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59名激励对象116.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1.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4.95万股。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1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0.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2021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0.8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7元/股。

  (九)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9.77元/股调整为12.85元/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95万股调整为127.425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5万股调整为16.275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同意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500股(调整后)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3375万股(调整后),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14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375万股(调整后),归属价格为12.85元/股(调整后),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预留授予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十四)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8.23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95.0061万股,预留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2.2064万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激励计划所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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