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1-012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 权激励;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规章的其他担保。 (七)有关部门及本规章的其他担保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形。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权的2/3以上通过。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权的2/3以上通过。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权登记日;
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号码。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午0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
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拟 (一)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拟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 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拟与关联法人达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如适用);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事会讨论(如适用);独立董事作出判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果上述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