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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2

艾可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刘屹先生、刘凡先生、梅国进先生、姜任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时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梅国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任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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