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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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
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
1、不超过1,3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其中: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3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6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如有),按公司发行新
股数量和各股东发售股份数量分摊承销费,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承
担。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19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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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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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及高得投资承诺:自泰林生物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其余10名股东承诺:自泰林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
该部分股份。
天风证券、中银国际、李开先、郭锦江同时承诺: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
新增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2016年2月17日为基准日)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
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叶大林、倪卫菊、沈志林、
夏信群、方小燕、叶星月同时承诺: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
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
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及高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志林、夏信群、叶星月同时承诺: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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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
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机构、人士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
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
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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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
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
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
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
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2%。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
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将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承诺:本人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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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
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次增持股票资金金额不低于
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同时,自增持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予转
让。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
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沈志林、夏信群和高级管理人员叶星月承诺:本人在触发日起十个
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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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