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泰林生物股票代码:300813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Tailin Bioengineering Co.,Ltd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29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生物”、“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及高得投资承诺:自泰林生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余 10 名股东承诺:自泰林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天风证券、中银国际、李开先、郭锦江同时承诺: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 6 个月内持有新增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2016 年 2 月 17 日为基准日)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
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叶大林、倪卫菊、沈志林、夏信群、方小燕、叶星月同时承诺: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及高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志林、夏信群、叶星月同时承诺: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7 月 1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购回股份的措施。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本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锁定期及期后减持约束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倪卫菊承诺
1、自泰林生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泰林生物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3、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7 月 13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4、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泰林生物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泰林生物股票(如有)。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泰林生物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④暂不领取泰林生物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⑤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泰林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泰林生物指定账户;
⑥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泰林生物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泰林生物和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⑦如本人/本公司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泰林生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泰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泰林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泰林生物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2、所持泰林生物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泰林生物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7 月 13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泰林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3、本人将严格履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