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
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先生因公出差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罗志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6,751,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7,543,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29,208,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9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208,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29,208,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9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杜江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6,682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4,207 票。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郭雄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6,687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4,212 票。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罗志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52,677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10,202 票。
议案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阮佳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6,668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4,193 票。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伊志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5,953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3,478 票。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李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50,453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7,978 票。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谢春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5,951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3,476 票。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姚红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6,763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4,288 票。
议案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邹昭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6,349,663 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07,188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6,726,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反对 10,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 14,4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83,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0%;反对 10,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14,4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6,722,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 9,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 19,1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8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9,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弃权 19,1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6,735,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 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93,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 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敖华芳、曾雪荧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