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签署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建设项目:高端金属软磁材料及磁元件生产基地;
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
对公司影响:项目的建成和投产,将进一步巩固公司金属软磁粉芯产品的全球
领先市场地位,同时,大幅提升芯片电感及金属软磁粉末的产能和交付能力,
夯实公司的第二、第三增长曲线。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对
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风险提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环境等因素的
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管理风险。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实业”)拟与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惠东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书》,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具体以实际投资为准),在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建设高端金属软磁材料及磁元件生产基地项目(暂定名,
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相关事宜。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一)合作方: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位于惠州市东南部,惠东县西部,紧靠大岭镇中心和惠东县城,园区于2006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认定为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规划面积426.6公顷。于2012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扩大至746.6公顷,园区总体规划1696公顷。交通方面,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紧靠惠州平潭机场和深圳宝安机场,邻近海港,是交通便利区位优势十分突出的产业聚集地。广惠、潮莞2条高速公路及324国道贯穿园区并设有出入口,至厦深高铁惠东站35分钟车程,园区至惠州机场只有15分钟车程,至深圳宝安机场70分钟车程;至深圳盐田港35分钟车程,至惠州港20分钟车程;至深圳、东莞等地1个小时车程,至广州2个小时车程,至潮州仅2.5个小时车程,园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空港经济区的区位优势凸显。
(二)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没有与对方进行类似合作。
三、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惠东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惠州铂科实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所称的项目,是指已通过惠东县招商引资评审联席会议审核的项目,并且乙方为在惠东县注册设立的全资独立企业,由该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高端金属
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履行本协议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的项目公司,最迟须在取得竞得标的地块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缴完毕。
3、乙方项目使用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意向选址位于惠东县的大岭镇十二托白沙布村钱石岭地段地块。乙方拟在上述地块建设及经营本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100亩(具体以土地实际挂牌出让面积为准)。
4、乙方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项目全部建成并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2,500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主体税种)不低于450元/平方米,项目总容积率不小于1.6,首期报建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06吨标准煤/万元。
5、乙方在取得土地(自不动产权证证载日期起计)3个月内开工建设。按照已进场打桩且企业已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作为开工标准,开工时间以打桩时间和施工总包合同签订时间两者在后的为准。项目需在开工后三年内整体竣工,竣工日期以标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为准;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达产,并接受甲方考核。乙方须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及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及投产运营。对于以上约定,如有特殊情况时,乙方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6、乙方应依据摘牌取得的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须为惠东县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7、履约担保目的在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运营,项目达产或视为达产之日止,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无息退还履约担保,甲方将予以积极配合;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即满足履约担保的兑取条件,甲方有权直接兑取履约担保。
8、甲方兑取履约担保的,乙方需在甲方兑取履约担保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担保。
9、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效益考核期满前,未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标的项目整体转让、出租或者分割转让。考核期限届满,项目公司拟转让或出租标的项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
10、若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乙方确实需要出售转让该项目用地及其物业时,承购方需经甲方认可且承购方使用该地块建设经营的项目需符合甲方产业发展方向。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购权。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土地具备出让条件时,依法挂牌出让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2、项目用地按照“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道路,场地平整)的标准交付使用。
3、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甲方提供相关的投资服务和公共管理,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遇到涉及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困难。甲方应协调其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为乙方提供高效透明的营商环境,不得在国家法律、政策外向乙方加收、摊派费用或者额外负担。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挂牌竞标程序合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缴费通知要求支付土地价款、交易服务费用及有关税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应与本协议一致。
2、乙方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应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投资建设的相关法定审批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乙方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对该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提交水土保持方案,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必须取得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批。
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惠州市及惠东县的有关各项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建设及经营本项目,在约定时间内达成本协议第一章所载明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等要求。若未能按照约定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建设且未履行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甲方谅解的,乙方同意甲方公布其违约失信行为,纳入政府征信系统记录。
5、在项目的建设及经营过程中,乙方遇到涉及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困难,有权向甲方提出诉求,甲方在职责权限内协助乙方解决。
6、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则按
征收基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的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的20%缴交土地闲置费。如果闲置两年,全部土地无偿收回。
7、乙方在建设和生产期间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保证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乙方在甲方区域内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破坏周边设施及环境,不得恶意超标排放或违规偷排污染物,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项目效益考核
1、甲方对乙方项目效益进行考核,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考核。
2、自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计,连续四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如在考核期内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平均值达到本协议承诺的年销售总额(年产值)的80%以上或年纳税总额的80%以上,则视乙方项目考核达标。
3、经甲方考核项目不达标的,则乙方须于考核期届满的次年6月30日之前,按平均税收贡献不足的比例,一次性向甲方补偿,补偿金额= 30万元/亩*项目土地面积(亩)*(1-平均税收贡献达成率),且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如已享受的,则按比例退还。
4、考核合格后5年内,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故意转移产值、税收到异地的行为,由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核定以上行为,在乙方存在以上行为的情形下,甲方有权公布乙方的违约失信行为。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乙方相应的整改时间。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整改时间的,整改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但最长不超过相应建设期的50%。
2、如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整改时间或乙方的整改行动及整改成效未能达到有关约定要求,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甲方采取以下措施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如乙方曾享受过甲方给予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视情况予以收回。
(2)延后或终止供应项目二期或后续建设用地,对已供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公司转让全部项目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土地转让价格按乙方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出让价格执行;项目用地上的地上建(构)筑按经过双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实际投入成本核算。如乙方不愿向甲方指定的公司转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
方违约时项目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值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
3、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兑取乙方的履约担保:
(1)经甲方核查,乙方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承诺标准的,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在6个月内补齐差额,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未补足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没有按时提供履约担保(含补足履约担保)、竣工、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每逾期一日,按1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乙方的注册地址变更至惠东县以外的,按1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违反本协议书约定整体转让、出租或者分割转让标的项目的,以标的项目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为标准,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违反本协议约定变更股权的,按10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毕;
(6)逾期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总额的0.1‰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