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4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激励计划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计划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30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6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2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