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6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公司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方正承销保荐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方正承销保荐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7 号)核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756.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05.3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051.4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78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止 2021 年 0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金额
号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深圳市铂科 高性能软磁产品生
1 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新材料股份 765373101724 产基地扩建项目 2,160.68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深圳市铂科
2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新材料股份 65966988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47.29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市铂科 7937007880160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
3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新材料股份 0000881 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7.57
分行 有限公司
合计金额 3,215.55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于近日使用完毕,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已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同日注销完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立国 、 玄虎成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