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
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
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8)。
4、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5、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36 万股。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8 名调整为 187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5.57 万股调整为 105.21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3
万股调整为 4.79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10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