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3 月 5 日为授予
日,同意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
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8)。
(四)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五)2021 年 3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36 万股。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8 名调整为 187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5.57 万股调整为 105.21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3
万股调整为 4.79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110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月 5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7 名激励对象授予105.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1 年 3 月 5 日。
(三)授予人数:187 人。
(四)授予数量:105.2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授予价格:37.02 元/股
(六)激励计划总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司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股本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游欣 中国 财务总监 2.2 2.00% 0.04%
袁正义 中国香港 核心骨干人员 0.6 0.55% 0.01%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185 人) 102.41 93.10% 1.78%
预留限制性股票 4.79 4.35% 0.08%
合计 110 100.00% 1.91%
(七)有效期、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归属期 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与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