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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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50
致: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北
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星
期三)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33 号院 1 号楼南五层会议室召开,会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量为61,356,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75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通讯参会方式,部分董事、监事、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举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数量为3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3%。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1,326,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对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84%;反对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1,32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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