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9 证券简称:华辰装备 公告编号:2024-020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33号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宇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9,840,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4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9,786,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曹宇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27,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58%。
曹宇中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刘翔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27,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58%。
刘翔雄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赵泽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27,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58%。
赵泽明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徐彩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74,6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546%。
徐彩英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2.01《选举彭连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27,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58%。
彭连超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顾月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27,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58%。
顾月勤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葛霞青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62,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1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074%。
葛霞青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王明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33,6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65%。
王明霞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黄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45,4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796%。
黄慧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82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658%;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82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658%;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86,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827,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658%;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振华律师、高聪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