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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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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DP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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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且不超
过4,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原
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 亿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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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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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卓楚光,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融信量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郭子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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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
上述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翁振国、白建明、乾亨投资、卓泰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少星、袁乐才、曾
本赣、马锦彬、蒋国庆、夏明、李侨承诺
本人通过融信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融信量的锁定承诺执行。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卓楚光,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发行人股东
融信量,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郭子龙、马少星、曾本赣、马锦彬、蒋国
庆、夏明、李侨承诺
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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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卓楚光、郭少燕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
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 2)
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
让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股
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人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 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
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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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份。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
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遇除权、除息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
整),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义务。
若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期间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议
案,稳定股价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公
司在六个月内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下同),且回购金额不高于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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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的 1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履行相应义务。
实施前述措施,应满足以下前提: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如有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