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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迈科技: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天迈科技: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曙衢先生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将于 2022 年 6 月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的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李曙衢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截至公告日,李曙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李曙衢先生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曙衢先生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司爱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司爱军先生已于 2013 年 7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所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未超过五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表示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鉴于非独立董事张国安先生于2021年12月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推荐并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渠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表示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司爱军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2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
学历,律师系列高级职称。现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首席派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河南省律师协会三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管城区党委副书记,《中原经济区高端论坛》特邀副主编,郑州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司爱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渠 华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1 年 9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曾在北京盈网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公交飞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任职,从事技术及管理工作。2020 年 3 月入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线经理、研发技术支持中心主任等职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渠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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