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1-052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
袁文雄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袁文雄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职务,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袁文雄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袁文雄先生在担任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和发展做出了积极
贡献,公司对其表示衷心感谢。
袁文雄先生的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文雄先
生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53%。离任后,袁文雄先生仍将
继续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此
外,袁文雄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吴晓艳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同意
聘任金丹丹女士(简历见附件)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及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吴晓艳女士及金丹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吴晓艳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吴晓艳 金丹丹
联系地址 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 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 11 号
电话 0512-53989120 0512-53989120
传真 0512-53989120 0512-53989120
电子信箱 wuxiaoyan@sidike.com jindandan@sidike.com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吴晓艳女士,198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北京西科码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负责人;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吴晓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168%。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金丹丹女士,198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职于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2013
年 5 月至 2015年 12 月,任职于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流管理部;
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
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金丹丹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04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