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BRANDMAX MARKETING CO.,LTD.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
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
据。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且不
发行股数 超过 4,233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2,323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1 月 4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添赋国际等 6 家香港公司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黎 6 名自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张黎同时承诺: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
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添赋国际、谨进国际、风上国际、舜畅国际、添蕴国际、赏睿集团作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担任发行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担任监事的股东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2、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颖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顶添投资、博舜投资、赏岳投资、谨创投资、同创资本、珠海奥拓、前海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