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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1-20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通讯大楼四层东部之三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添赋国际等 6 家香港公司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袁金涛、张 黎 6 名自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
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梁定郊、黄勇、曾俊、吴芳、张黎同时承诺:

  1、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添赋国际、谨进国际、风上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担任发行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翁秀华、何曼延、老建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截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
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顶添投资、博舜投资、赏岳投资、谨创投资、同创资本、珠海奥拓、前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