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监高
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该条款还适用于:
(1)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董监高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监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监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监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 董监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
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第三条规定以及《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所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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