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 元/股。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蒙良庆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蒙良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爱明、肖海军、蒋星睿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