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1 元/股。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