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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9-24

力合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或“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5、对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2、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力合科技(湖
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 元/股。

    6、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9 月 24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 1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如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禁止性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1、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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