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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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000.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数量不超过2,000.00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 1,00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 老股转让数量)不低于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25%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归
公司所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净额归公司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
行初步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广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
2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
3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广胜、段文岗、李海斐、俱晓峰承诺:
(1 )力合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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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力合科技的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2 )本人在担任力合科技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若本人从力合科技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职务上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4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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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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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广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力合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力合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 本企业持有的
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3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广胜、段文岗、李海斐、
俱晓峰承诺:(1)力合科技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力合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2)
本人在担任力合科技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若本人从力合科技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职务上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及其影响?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新股发行数量+ 老股转让数量)为不超过2,000.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000.00 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00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25% 。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归公司所有,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净额归公司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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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
月以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各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万股) 占比
1 张广胜 520.00 52.00% 2 左颂明 120.00 12.00% 3 国科瑞华 107.77 10.78% 4 长沙旺合 80.00 8.00% 5 俱晓峰 56.00 5.60% 6 祥禾泓安 55.56 5.56% 7 段文岗 24.00 2.40% 8 麓谷创业 17.22 1.72% 9 瑞驰丰和 11.11 1.11% 10 廖立平 5.00 0.50% 11 徐铁军 1.08 0.11% 12 李海斐 0.92 0.09% 13 殷雷 0.67 0.07% 14 孙华 0.67 0.07% 合计 1,000.00 100.00%
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公开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数量,按比例
分摊承销费用,即新股或老股分摊的承销费用= 承销费用总额×新股发行数量或
老股转让数量各自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若涉及老股转让,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将不发生重大变
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广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也不
会因本次老股转让而发生变化,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并提请投
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三、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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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条件后,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
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或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3 个月内,
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3 个月内采取增持股
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在上述增持期间,若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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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