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广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力合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力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广胜、周文承诺:(1)力合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力合科技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2)本人在担任力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从力合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务上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力合科技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条件后,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或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 3 个月内,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 3 个月内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在上述增持期间,若公司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1)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总和的 50%。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四)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高
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公司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最高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一)张广胜、左颂明
本人意在长期持有力合科技股票,除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外,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要减持力合科技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力合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力合科技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力合科技,并由力合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力合科技股份。
如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