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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12-1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0

  第三节 董事会......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6
第七章 监事会......50

  第一节 监事 ...... 50

  第二节 监事会...... 5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9

  第一节 通知 ...... 59

  第二节 公告 ...... 6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4
第十二章 附则......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合浙绍总字[2003]02034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30 万股,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BSM CHEM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号

        邮政编码:31236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1,142,87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信守诚信为企业经营立足之本,勇于专业化创新和突破常规,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友善协作追求企业长期效益,实现企业员工股东的共有价值,创造幸福而快乐的生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 5 名企业股东和1 名自然人股东陈峰,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8,096,500 股、9,945,000股、3,575,000 股、9,100,000 股、3,900,000 股、383,500 股。全体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以净资产出资。

  公司系由其前身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已缴清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1,142,87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