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9]178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3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4.25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7.5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3,879.74 万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9,297.76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9]799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 号)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向特定对
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160,664 股,每股发行价为 1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85.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47,321.38 元(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352,663.82 元。2022 年 4 月 20 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
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第 200Z002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
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 9,916.74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151.67 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857.44 万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009.11 万元,累计变更募集资金
10,094.37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和变更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 21,194.28 万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1,310.60 万元,手续费支出 1.47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合计为 22,503.41 万元。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 11,811.21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1,811.21 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5,147.28 万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6,958.49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
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 2,276.7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141.65 万元,手续
费支出 0.59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合计为 2,417.83 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上虞支行”)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港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9517001040009999);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和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901140029200180882、3901140029200183863);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永安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和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320020110120100161213、3320020110120100161930);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永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和中信建投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114701014600318798、8114701011986666666)。
2021 年 11 月,因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铜陵贝斯美”)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铜陵贝斯美、保荐机构中
泰证券与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港区支行 19517001040009999 3,099.8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 3901140029200180882 12.53
支行 3901140029200183863 11,442.05
332002011012010016121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3320020110120100161930 28.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8114701014600318798 2.95
8114701011986666666 7,917.79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余额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94010078801300009807 1.0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8114701013066777777 2,416.75
三、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
55,061.97 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 1 和附表 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 年 5 月 13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1,811.21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在 2022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041)。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本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五)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无。
(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报告期内,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用于募投项目后续资金支付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延期的情况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