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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95 深市 米奥会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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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奥会展: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米奥会展: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会展        公告编号:2024-064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23 日(周五)下午 14:5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 9:15 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218 号 2104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建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4,951,99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股份数量,下同)的 59.728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60 名,代表股份 6,439,57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8,521,38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882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股份 6,430,6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 6,439,573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501%。其中现场出席 4 人,代表股份 8,967 股;通过网
络投票 56 人,代表股份 6,430,606 股。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916,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 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3,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6%;反对 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子威律师、周雨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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