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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10-17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 6 号 1 栋 5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一九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文华和严帆承诺:

  “1、自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也不由佳禾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佳禾智能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佳禾智能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佳禾智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佳禾智能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18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佳禾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佳禾智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佳禾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佳禾智能股份总数的 25%。

  4、若本人自佳禾智能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

  5、若本人在佳禾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若本人在佳禾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

  6、在担任佳禾智能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文富投资承诺:

  “1、自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佳禾智能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佳禾智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18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佳禾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佳禾智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佳禾智能所有。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发行人股东文昇投资、文宏投资、文曜投资承诺

  “1、自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也不由佳禾智能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佳禾智能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佳禾智能所有。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派康投资、东莞红土创投、中比基金、深创投和吴琼波承诺:

  “1、自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佳禾智能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将由佳禾智能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佳禾智能其他所有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自公告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数量不低于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事项卖出的股票数量;且公告之日当月起从佳禾智能处领取的薪酬或分红减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购回实施完毕当月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佳禾智能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佳禾智能指定账户;并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至前述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佳禾智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佳禾智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严湘华、严跃华、严政辉、严凯、刘新平、刘胜华、刘胜文承诺:


  “自佳禾智能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禾智能股份,也不由佳禾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佳禾智能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4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佳禾智能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情况下自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情况下自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情况下自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