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2 证券简称:壹网壹创 公告编号:2024-063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杭州网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阔”)、杭州网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创电子”)为募投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振宇先生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于近期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0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2,310,0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0.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5,301,784.8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160,232.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8,141,552.1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月 29 日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370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网阔、网创电子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及使用。并由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杭州网阔、网创电子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4年 10 月 8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元) 途
杭州银行股
仓储物流项
杭州网阔 份有限公司 3301041060002675886 0
目
杭州分行
杭州银行股
仓储物流项
网创电子 份有限公司 3301041060002653602 0
目
杭州分行
合计 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公司及实施“仓储物流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杭州网阔、网创电子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仓储物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及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伊苹、励少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浙江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网阔、网创电子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