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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法律、行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除
1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外。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2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增持、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规定增持、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本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计报告;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财务会计报告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3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供。 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
所作出决议; 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易事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
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计划; 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十七)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十六)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易;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八)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财务资助(资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 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财务资助(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其他事项。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行使。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分之一时;
5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 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6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