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4-094
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能实业”)于 2024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5 号)批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共计 6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 亿元,扣除应付公司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8,480,000.00 元
(含税)后,余额人民币 591,520,000.00 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汇入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10,740,607.22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9,259,392.78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 2023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披露
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于 2023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9)。
三、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办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元)
中国银行股份 越南新建年产 3,360 万
海能实业 有限公司深圳 758878938692 0 件消费类电子厂项目的
福永支行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758878938692,截止 2024 年 8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越南新建年产 3,360 万件消费类电子厂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预计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7,202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艺彬、何锋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