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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实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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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4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5 号)批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共计 6,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
万元,扣除应付公司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8,480,000.00 元(含税)后,余额
人民币 591,520,000.00 元已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10,740,607.22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9,259,392.78 元。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安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23]00020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中信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越南新建年产3,360万件消费
中国民生银行佛山禅城支行  639102858  59,152.00  类电子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9102858,截止 2023 年 4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59,152.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越南新建年产 3,360 万件消费类电子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59,152.0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许艺彬、何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205 号)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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