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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8-30

惠城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 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惠城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惠城环保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惠城环保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惠城环保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惠城环保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惠城环保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归属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拟
订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进行了
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7、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9、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13、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3 年度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
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若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06,000 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数量=(2,050,000-804,0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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