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