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1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5 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000 万股的 0.3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人民币 6.6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 万股限制性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青岛惠城
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6.6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6.6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6.6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
励对象共计授予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预留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1 日
2. 预留授予数量:35 万股
3.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20 人
4.授予价格:6.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