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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4-01


                    创业板风险提示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ZHILAISCIANDTECHCO.,LTD.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不超过2,500万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4月11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含本人通过杰兴顺、晶辉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4)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晶辉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生、王兴平先生、王松涛先生、丁杰偲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西博智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大潮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吴亮女士、喻勤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9年4月1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承诺

    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含本人通过杰兴顺、晶辉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发起人杰兴顺、晶辉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其他发起人股东承诺

    发起人股东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生、王兴平先生、王松涛先生、丁杰偲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

    1、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起人股东西博智能、顺丰投资、富海基金、吴亮女士、大潮汕基金、合江基金和喻勤先生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间接股东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杰兴顺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晶辉健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干德义先生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干德义先生以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杰兴顺、易明莉和西博智能承诺:

  1、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