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771 深市 智莱科技


首页 公告 智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智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4-19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ZHILAISCIANDTECHCO.,LTD.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〇一九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年10月22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起人杰兴顺、晶辉健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①发起人股东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生、王兴平先生、王松涛先生、丁杰偲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②发起人股东西博智能、顺丰投资、富海基金、吴亮女士、大潮汕基金、合江基金和喻勤先生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间接股东承诺

    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杰兴顺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晶辉健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承诺

    除干德义先生以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杰兴顺、易明莉和西博智能承诺:

  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5%时,本人/本单位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①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②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