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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6

迪普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持有本公司股份45,146,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7.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7.14% ), 计 划 自 本 公 告 日 起 15个交易日(2024年10月9日起)之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00股,即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79%(公司总股本按最新披露的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632,677,235股计算,下同)。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周顺林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周顺林。

  2.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股份 45,146,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7.01%,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7.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000,000 股,即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79%。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计划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2024年10月9日起)之后的3个月内。
  5.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周顺林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减持意向等作出的承诺如下:

  1.股东持股意向的承诺

  周顺林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周顺林已经承担赔偿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周顺林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周顺林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如违反前述承诺,周顺林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
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周顺林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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