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责任。 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
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修订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十一)对公司 第四十条 (十一)对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
修订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
(十四)审议公司在十二个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事项;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新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修订
和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修订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下,董事会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修订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修订
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修订
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进
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修订
机记录的传真发送日期为 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司通知以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发出日期为送达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日期。
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相关事宜。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