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修订类型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25 号 A 楼西区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25 号 A 楼西区 418
1 修改
418 室 室,邮政编码:310007。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
2 … 修改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1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1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 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5%以上股份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
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明的 声明。
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4 益; 益; 修改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章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 第三十五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修改
其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股份被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 报告。
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责任。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6 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