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
“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Zhejiang Merit Interactive Network Technology 修改
英文名称:Merit Interactive Co.,Ltd.
Co.,Ltd.
3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每日生活,科技改变。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数据让产业更智能。 修改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网络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
4 修改
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 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服务、技术咨询,增值电信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内广告;批发、零售:通讯设备(除专控),数码产品;货物进 为准)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
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制造;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修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6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或国务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间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制。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符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明的规定。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
明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7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修改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8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