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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7

新诺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5          证券简称:新诺威          公告编号:2023-025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逐项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潘卫东先生、王怀玉先生、CAI LEI 先生、韩峰先生、姚兵先生、杨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邸丛枝女士、李迪斌先生、杨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邸丛枝女士、杨鹏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迪斌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将在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本次换届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辉先生、独立董事郭顺星先生、耿立校先生、徐一民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人员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任期届满后仍将按规定遵守有效期内的相关任职承诺。公司对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

附件:

    1、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潘卫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12 月出生,研究生
学历。曾就职于石家庄艺术中心、河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为公司董事长。

  潘卫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任职,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怀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
历。曾就职于承德市制药厂、承德市第一制药厂、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为公司董事。

  王怀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CAI LEI:男,新加坡国籍,1980 年 4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为公司董事。

  CAI LEI 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任职,并为实际控制人之子,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韩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
曾就职于石家庄市第一制药厂一分厂、石家庄制药集团新诺威药业有限公司。现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姚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5 月出生,硕士学历。
  曾就职于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姚兵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在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任职,除此之外,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杨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10 月出生,硕士学历。
曾就职于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江西金芙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石药集团河北中诚医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杨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除此之外,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邸丛枝: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11 月出生,硕士学
历,博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裕铁信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邸丛枝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李迪斌:李迪斌,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太原铁路局、山西教育报刊社、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新华社。现任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传播分会会长、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学传播学专业委员会主委、中健传(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爱康君泰国际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迪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杨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9 月出生,硕士学历,
曾就职于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西南证券富华大厦营业部、金信证
券富华大厦营业部、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远骥私募基金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合伙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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