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诺威 股票代码:300765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CSPCInnovationPharmaceuticalCo.,Ltd.
(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九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诺威”、“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改变导致无效。
4、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恩必普药业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下股东欧意药业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减持股份、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潘卫东、王怀玉、卢华、田玉妙、郭玉民、韩峰、张继勇、冯志军、刘刚叁、杜英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如涉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9年9月23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离职或职务变更导致无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应当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
(2)继续增持/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
①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