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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19〕 0015 号
关于对安徽梦舟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王继杨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A 股证
券代码: 600255;
王继杨,时任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经查明,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梦舟股份) 与 PRO ELIGIBLE INVESTMENT LIMITED 公
司签订影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以 1800 万美元的价格将《敢死队 4》
与《第一滴血 5》两部影片 20%的发行权转让给 PRO ELIGIBEL
INVESTMENT LIMITED。上述交易产生的净利润约 71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7%。上述交易已达到应当披露
的标准,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即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发行
权转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11 月 17 日才予以
披露。
公司有关签订发行权转让合同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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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2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继
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信息
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王继杨(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