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2 年 4 月修正)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58.0246 万元 37,134.0024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4,758.024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37,134.002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4,758.0246 万股,无其他种类 普通股 37,134.0024 万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其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权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有关信息,包括:交付合理费用后有权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查阅和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告;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分配;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配;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股份;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定的担保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四)审议批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务所作出决议; 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