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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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550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委托,担任锦浪科技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锦浪科技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已就锦浪科技本次发行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文件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为反映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及/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浪科技有关
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对锦浪科技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锦浪科技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浪科技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问题: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针对股东及董监高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过程如下:
1、审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出具的调查表;
2、取得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发行认购情况的承诺函;
3、获取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股东名册,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
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1、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1 本题答复中提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王一鸣 董事长、总经理、持 66,626,548.00 26.91
股 5%以上股东
2. 林伊蓓 持股 5%以上股东 28,968,064.00 11.70
3. 聚才财聚 持股 5%以上股东 21,726,049.00 8.78
原发行人董事、副总
4. 王峻适 经理、持股 5%以上股 20,277,648.00 8.19
东
5. 东元创投 合计持股 5%以上股 16,624,769.00 6.71
东
6. 华桐恒德 合计持股 5%以上股 4,983,110.00 2.01
东
7. 张健华 董事 - -
8. 郭俊强 董事、副总经理、财 162,690.00 0.07
务总监
9. 张 婵 董事、副总经理、董 97,580.00 0.04
事会秘书
10. 郑会建 独立董事 - -
11. 姜莉丽 独立董事 - -
12. 郑 亮 独立董事 - -
13. 张 丽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 - -
表监事
14. 陈益丹 监事 - -
15. 贺华挺 监事 - -
16. 师晨光 原发行人董事 27,115.00 0.01
17. 张天赐 原发行人监事会主 - -
席、原职工代表监事
18. 潘敏洁 原发行人监事 -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王一鸣、张健华、郭
俊强、张婵、郑会建、姜莉丽、郑亮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王峻适、师晨光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