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3-050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7 月 2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999 号 4 幢 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智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321,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628,635,340 股的 27.5711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61,997,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1,323,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88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61,997,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61,997,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3 %。
(4)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27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951,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2%;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27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951,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2%;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27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951,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2%;反对 46,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侯珊珊、董隽怡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