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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上海瀚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0-063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公司因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担任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应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未完成的公司 201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海通证券承继。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6号《关于核准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28元,募集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43,100,800.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53,179,054.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921,745.30元。

  2019年3月11日,公司共募集资金543,100,800.00元,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
承 销 商 承 销 费 和 保 荐 费 42,043,324.45 元 ( 含 税 ) 后 ,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501,057,475.55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9004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且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上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3823228,截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9,452,377.8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军兵种派生型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程、刘勃延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1600982692、8110201012200982811、8110201011900982962,截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239,539.73 元、2,386,284.81 元、
22,650,129.0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用无人平台宽带移动通信系统研制项目、通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测试演示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限 3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鹏程、刘勃延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
单,同时由甲方通过回单自助打印设备获得对账单,并配合乙方抄送给丙方。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事宜自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送达乙方并获得乙方确认后生效。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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